作為直接關乎人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特殊產品——醫療器械在使用了一定年限或達不到質量安全要求的情況下,必須進行報廢處理。然而,在現實中,有的到了報廢年限卻仍在使用;有的已經報廢了卻又轉手給別的醫療機構使用;有的報廢后未能妥善處置,被當作“二手醫療器械”進行倒賣。這些本該報廢處理的醫療器械給公眾用械帶來嚴重安全隱患。目前國家還沒有制定統一的醫療器械使用年限規定和報廢標準。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,主要是因為醫療器械種類繁多,不同產品的技術標準、工作原理、應用材料、使用頻率、制造工藝、功能、性能等各有差異,使用壽命有長有短,折舊和報廢的年限、標準難以統一定性。因此,醫療器械使用多少年該報廢?
從實際使用情況和市場的反饋來看,像醫用電子儀器、激光儀器設備、醫用高頻儀器設備、物理治療及體療設備、生化分析儀、化驗設備、體外循環設備、手術急救設備等折舊年限一般為5年;光學儀器及窺鏡、醫用超聲儀器、中醫儀器設備、醫用磁共振設備、醫用X線設備、醫用核素設備、口腔設備、消毒設備等折舊年限一般為6年;高能射線設備折舊年限一般為6~8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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